有沒有罪

往往在法官的一念之間

自由心證

就如同自由意志般

真的自由嗎?

罪是形式主義

只要外觀上罪證確鑿

就是罪

當討論到犯意

就更深入了

牽扯到自由意志層面

精神病可以減輕

甚至免除其刑

都是在爭論

犯罪當下

自由意志存在否!?

其實要嚴格論證

在犯罪當下

尤其殺人

無不處於極端的情緒下

都有極大的可能

處於一種短暫解離狀態

簡言之

平常沒病

殺人當下才犯病

這種態樣有無探討空間?

誰能證明

醫師

甚至法官

第一時間都不在現場

誰來判斷?

當然

也有十分冷靜地殺人

但說穿了

冷靜也只是表面

內心誰又能看穿

是否早已解離超脫現實?

這些人

又有誰來辯護?

公平嗎?

都是犯病啊!

回到前一篇

所有的罪責若都是上天要擔

殺人者死

只是種因應之道

殺人無罪

卻要承擔死刑果報

這樣的觀念

恐怕過於離經叛道

無人站隊吧!

現今殺人有罪

是立基於承認自由意志

但就有精神疾病的爭議

有病無罪

沒病活該

問題是

自由意志至今尚有爭議

未有人給出終極理論

憑什麼法律就認定存在!

曾幾何時

自由意志原則

變成了法律的潛規則!-----------------


我想得到最完美的例子

就是圓

圓並不存在現實中

即便是用圓規畫圓

在高度顯微鏡底下

依舊是離散量子化

無數點所構成的圓

TM就不會是現實

任何無限的字眼

都不現實

永遠愛妳

妥妥的超現實…

自由意志就像是圓

TM就不現實的存在

只能無限逼近

窮盡人事之後

回頭望

竟還是無限的沒逼近…

逼死誰!

懸命追求完美的水瓶座

一定要故意

執著於某事

降低標準

才有辦法安身立命

相信我

我可以隨時

一秒放下執念

除了家人…

當討論自由意志

來判斷刑責時

就會掛一漏萬

如我提到的

殺人當下才犯病的例子

豈不冤枉!

追求公平的同時

卻創造更多的不公平

正義更是無限蒙塵!

這是挑戰自由意志的後果

代價卻是人民黔首自承擔

包括被害家屬

被害者還要背負

加害者無罪的天罰

形同雙重傷害

受害家屬情何以堪

加害者因病無罪

所有的因果

竟都讓被害家屬擔負!

這哪有一絲公平正義!

根本是因果錯亂

不照甲子

神就不照天理

沒有慈悲

只剩暴怒…

這種菁英的無知

堪比核彈等級的毀天滅地

既然沒人能證明

殺人當下是否具自由意志

為什麼偏偏要假設

自由意志是存在的!?

殺人者無罪

只是必須死

哪裡有問題!

如果致死還有量刑空間

就意味著

被害家屬也要共同承擔

所謂意外死亡的苦果!

這邏輯顯然有病